:::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即應核定停業處分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788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照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應受停止營業之處分者,係以1年內經稽徵機關查獲達3次者即應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