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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涉及違章情事應對總機構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62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經本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營業稅法第
51
條逃漏稅之違章情事,應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裁罰;至總、分支機構應分別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違章情事,仍應依本部
85/08/02
台財稅第
851912894
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