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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稅免稅額加倍扣除適用範圍及所應提之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20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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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第1項後段所稱「軍警公教人員」其中之「教」,包括私立學校校長及編制內之專任教職員在內。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其繼承人申請依前述法條規定加倍減除免稅額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繼承人應提出被繼承人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由稽徵機關依據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