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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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報漏稅額時其大於累積留抵稅額部分應先補繳才可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52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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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
旨:營業人短漏報應納營業稅額,於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時,其應補繳之稅款准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至應加計之利息如未繳納者,應由該管稽徵機關發單補徵,通知其限期繳納。說明:二、營業人應補報並補繳之營業稅額如大於可供抵繳之累積留抵稅額者,其差額部分仍應由營業人先向公庫繳納後並補報,否則該差額部分,仍無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免罰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