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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報漏稅額時其大於累積留抵稅額部分應先補繳才可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52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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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營業人短漏報應納營業稅額,於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時,其應補繳之稅款准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至應加計之利息如未繳納者,應由該管稽徵機關發單補徵,通知其限期繳納。說明:二、營業人應補報並補繳之營業稅額如大於可供抵繳之累積留抵稅額者,其差額部分仍應由營業人先向公庫繳納後並補報,否則該差額部分,仍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