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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分公司以新設分割方式在臺設立子公司後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即無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5045410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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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以及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之營利事業,非屬該條例之適用對象。三、公司如以新設分割方式,將在臺分公司之全部資產、負債及營業移轉至新設立之臺灣子公司,應就公司在臺分公司辦理解散,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就截至分割基準日止之當期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當期決算,但得免辦清算申報。上開決算申報如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者,依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尚非該條例之適用對象。四、公司在臺分公司如已完成上開決算申報程序,且自上開分割基準日之次日起,如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另有所得稅法第10條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尚非屬該條例之適用對象;惟如另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則仍有該條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