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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判決確定應追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配偶已死亡應補申報遺產稅並依法起算核課期間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05277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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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產稅案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應追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其配偶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該項屬於被繼承人配偶所有之請求權,納稅義務人應自稽徵機關就該被繼承人遺產稅案重為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