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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非屬遺產之繼承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415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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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大陸地區配偶,如經查明該配偶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行使該請求權並非遺產之繼承,於申報扣除時,其金額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所定新臺幣200萬元之限制(編者註:所揭條例已修正,現已無200萬元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