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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違法逃避管制進口之貨物已放行者如有逃漏營業稅仍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049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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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處以罰鍰併沒入貨物案件,因貨物已放行,無法依規定沒入,而加處貨價1倍罰鍰者,如經查明有逃漏營業稅情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財政部95/01/19台財稅字第0950450490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