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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死亡前已喪失我國籍如結婚時為我國民即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806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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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臺灣人民郭君於日據時代結婚後,雖於62年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如經查明結婚時為我國國民,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法為第48條)規定,其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我國民法之規定辦理,如夫妻財產制屬法定(聯合)財產制,則於郭君死亡時,即有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適用,並應包含國內外全部聯合財產。惟涉及不動產者應注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