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被繼承人蕭君遺產稅案,可准予比照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計算其遺產稅扣除額。說明:二、查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如係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3項第2款但書規定,仍非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反之,本案蕭君為農技團團員,因執行政府之對外援助業務,需在中華民國境外居留,致其戶籍依戶籍法規定遭除戶,尚非任意長期居留國外,比照首揭法條規定之精神,應可認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俾其不因執行政府對外援助業務之需要而影響其遺產稅之課稅身分,並使遺產稅扣除額之計算,仍與經常居住境內者相同。三、另本案蕭君任職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係屬私法人,且蕭君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軍警公教人員,其遺產稅免稅額,尚無同條項加倍扣除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