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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舞廳非屬特種飲食業若實際經營特種飲食業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397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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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舞廳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規定之特種飲食業,不得按特種飲食業稅率課徵營業稅。如經查獲營業人實際經營特種飲食業,可依本部
84
年
1
月
28
日台財稅第
841604202
號函規定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