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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重劃中土地其重劃費用不得免徵遺產稅亦不得自總額中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75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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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市地重劃中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10條規定,應以繼承時土地面積及公告土地現值核計遺產價值課徵遺產稅,至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應負擔之重劃費用,經准內政部86年11月26日台(86)內地字第8689648號函復:「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指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經指定作公共設施使用而未依法取得開闢使用之土地。又抵費地係登記為公有,自無遺產稅徵免問題。故是否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應視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所有土地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因此,參加市地重劃應負擔之重劃費用(編者註:係指抵費地),尚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又該重劃費用,係於重劃分配土地公告確定後始據以確定,核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