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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三角貿易同時申報貨物進出口而短報數量者應按漏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12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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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廠商以三角貿易方式向海關同時申報進、出口報單報運貨物進出口,經查有短報貨物數量情事,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者,其營業稅之徵免與處罰原則,應依本部78/01/10台財稅第770667593函規定辦理。
(財政部112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120450172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