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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事務所依約給付英商之管理服務費適用臺英租稅協定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06045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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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臺英租稅協定第4條規定「一方領域之居住者」,係指依該領域法律規定,因住所、居住地、管理處所、設立登記地或其他類似標準,而負有納稅義務之人。本案英國○○係一家依英格蘭及威爾斯法令成立之有限責任合夥組織,雖具有獨立之法律個體,但非英國稅法所規定之課稅主體,故不屬於本協定所稱「一方領域之居住者」,因此,本案仍應先檢視其負有納稅義務之合夥人是否具備英國居住者身分方得適用。三、又臺英租稅協定第14條關於執行業務(professional service)之定義,必須具備獨立執行業務之活動性質;工商活動及因受雇而執行之專業服務則無適用。本案英國○○協助××會計師事務所發展一般準則及政策、提供實務手冊及其他資料、監督準則與政策之實施、提供風險管理之建議及協助,及協助人才招募及訓練等工作,其取得之管理服務報酬,核屬英國○○之營業利潤,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故應適用本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規定,而非第14條「執行業務」,若英國○○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且其負有納稅義務之合夥人為英國居住者,則該項服務報酬,得依上開協定第7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四、另查管理服務合約有關責任之限制,載明英國○○並非專業服務之唯一提供者,其本身可控制之資源非常有限,又約定相關著作財產權係歸屬巴哈馬商△△所有,故本案若涉及由△△或其他參與聯盟之事務所提供服務,而由英國○○經收款項,或經由英國○○授權××會計師事務所使用△△所有之著作權、專門知識等,應以實質提供人是否符合臺英租稅協定適用要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