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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常設機構之新加坡企業在臺之遠期外匯交易所得可依協定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16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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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國之企業在我國進行遠期外匯交易,如該企業未於我國境內設有常設機構,其基於從事營業之避險目的所取得之遠期外匯交易所得,可適用中新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之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