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償債務經核定後縱協議折減債務者亦不得補徵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0980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積欠債務170餘萬元,業經其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報明,並經稽徵機關審核認定,繼承人並已完納稅款,取得繳清證明書,嗣後達成協議折減債務120餘萬元,要不能認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之減少,而予補徵遺產稅。至折減債務之行為,應查明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適用,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