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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償債務經核定後縱協議折減債務者亦不得補徵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0980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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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積欠債務170餘萬元,業經其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報明,並經稽徵機關審核認定,繼承人並已完納稅款,取得繳清證明書,嗣後達成協議折減債務120餘萬元,要不能認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之減少,而予補徵遺產稅。至折減債務之行為,應查明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適用,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