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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境內未設任何據點之新加坡公司透過網際網路提供訂位服務之所得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89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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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公司(新加坡商)提供我國航空公司訂位連線服務所取得之所得,得否適用中新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免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案。說明︰二、中新協定第7條第1項規定「一方領土內之企業,除在他方領土內透過其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外,其營業利潤應僅在該一方領土內可予課稅。」新加坡企業提供訂位連線之服務,在我國如未設立任何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亦未在我國設置網站或伺服器,而僅透過獨立之電信服務提供者(例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連接網際網路達成,其提供上開服務而取得之所得,依前述規定無需繳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之適用程序,應逕洽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