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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生前未償之購地貸款債務高於該土地之價額具有確實證明者仍可扣除全額負債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2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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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於生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迄死亡時仍未償還,具有確實證明時,該項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其以該項借款購置之土地,於依法計算列入遺產總額中之價額反遠低於該項借款,問題在於不動產評價,但不能因此而不准其扣除全額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