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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虛設行號發票申報進貨之扣抵涉及之行為罰及漏稅罰應採全案擇一從重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02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經查明該營業人進貨未取得實際銷貨人之憑證,而以虛設行號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且有進貨事實,則已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5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之規定,按本部
85年4月26日
台財稅第
851903313
號函規定,應採全案擇一從重處罰。(編者註:即以全案之行為罰合併計算再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10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1號令修正本函援引
85
年
4
月
26
日函釋字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