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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美商國際快遞公司簽發聯運或複合運送提單之內陸運送收入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260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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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貴公司(編者註:美商○○公司臺灣分公司)以航空器提供國際間文件、包裹或貨物戶到戶之快遞運輸勞務,如係以主運送人之身分簽發聯運或複合運送提單,則在該提單下之相關內陸運送收入,可適用中美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免納我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係另單獨開具單據,則不適用中美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三、營業稅方面:(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