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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死亡前2年內贈與者受贈人所繳之土地增值稅不得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14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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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2年)內贈與子女之財產,依法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時,其受贈子女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係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且於計算贈與稅時,已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故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