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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日互免國際海空運事業所得稅之適用稅目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863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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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關於雙方國際海空運事業所得互免稅捐協定」業於本(79)年9月4日,由亞東關係協會會長馬樹禮與交流協會會長長谷川周重代表中日雙方政府在臺北簽署。依照該協定規定,中日雙方應自民國78年(1989年)1月1日起,免徵對方之事業以船舶或航空器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之所得或收入應繳納之稅捐,即我方為所得稅;日方為所得稅、法人稅、住民稅(均等割不包括在內)及事業稅。三、前項協定係根據民國69年(1980年)6月9日簽訂之互免「空運」事業稅捐協定,納入「海運」事業稅捐之互免後,合併修訂而成。對雙方空運者互免稅捐規定仍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