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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用發票營業人以虛設行號發票交買受人作扣抵憑證應予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0087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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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無銷貨事實,而開立統一發票供他人作為進項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之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之從事業務登載不實,並持以行使罪論處。本案○○材料行雖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但其銷貨與甲木業公司時,不自行開立銷售憑證,竟串通上手乙塑膠商號,向虛設行號之丙公司及丁公司取得以購買人甲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交予甲公司作為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進項憑證。該○○行與乙塑膠商號均有共同串通之犯意,已涉嫌觸犯上開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從事業務登載不實並持以行使罪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