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體)互免海運事業所得稅議定書「附加條款」(ADDENDUM)已於去(82)年10月1日在比京布魯塞爾由駐比利時代表處魯代表肇忠及歐洲商會秘書長 Frank Friedrich 代表雙方完成簽署。主要內容如下:雙方確認民國79年8月1日議定書之免稅範圍,應界定為自該日起適用於基本運費或租傭船舶租金或艙位租金及經常性之國際船舶運輸業務附加費及額外費用,包括幣值調整附加費、燃料附加費、港口擁擠附加費、超長超重附加費、轉船附加費、貨櫃場站作業費、延滯費、留置費、貨櫃處理費、更改目的地費、併櫃費、貨櫃租金、文件費及其他或類似可能發生之附加費或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