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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虛設行號之處罰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373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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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檢發研商「虛設行號、營業人以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或退還營業稅款事宜」會議紀錄。決議:本案應分別依左列情節,予以論處:
1.
關於涉嫌虛設行號部分:涉嫌虛設行號之負責人及共同行為人,應依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罪暨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或第
43
條之規定辦理。
3.
偽造、變造統一發票或偽造印戳之行為人,應依刑法偽造文書或偽造印文罪及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或第
43
條之規定辦理。
4.
虛設行號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或第
43
條規定移送法辦,所需具備之要件與證件,應力求周延,俾為司法機關之裁判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