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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韓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之修訂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622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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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兩國政府已於80年12月10日完成修訂中韓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換文手續,並自同日起生效。本案修訂要點如左:(一)放寬船舶及航空器適用範圍:取消原協定(1972年7月7日簽訂)第1、2項有關船舶及航空器須經「註冊」,其營運所得始可免稅之規定。修訂後之協定,船舶及航空器之免稅,改以「營運」為基礎,不受「註冊」之限制。(二)適用稅目:韓方為所得稅、法人稅及加值稅(原協定稱為營業稅),我方仍為所得稅及營業稅。(三)開始免稅日期:本修訂協定自簽署之日(同換文日期)起生效,刪除原協定第5項有關追溯生效之條文。(四)增列修訂協定第5項:「1972年7月7日在漢城以換文方式簽訂之中韓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應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終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