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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生前受贈之現金非屬已納遺產稅之財產無扣除規定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71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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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朱○○君遺產稅案,其生前自其子張××受贈之現金,非屬朱君繼承且已納遺產稅之財產,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說明:二、依本部72年2月23日台財稅第31174號函釋:「被繼承人生前因父贈與而取得之財產,於父死亡時,如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父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者,該項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准依同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6款(註:現行法第7款)之規定辦理。……」本案被繼承人朱○○死亡前自其子張××受贈之現金,其子死亡時,繼承人朱○○等人並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稽徵機關於事後查獲該贈與時,補徵贈與稅雖尚未逾核課期間,惟依上開法條視同遺產辦理時,因已逾核課期間,致未補徵遺產稅,該受贈之財產既未經併入張××遺產課徵遺產稅,自與本部上開函釋不符,其非屬朱君繼承且已納遺產稅之財產,故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