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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補徵所得稅款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04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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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補徵所得稅稅款,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應按各該稅款繳納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編者註:現為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準計算;以月利率或日利率計算者,應以該項利率分別按12個月或365日平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