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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死亡前繼承之財產可免列入遺產及按年遞減扣除者以已納稅者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29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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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規定,以已納遺產稅之財產為限,始有其適用。說明: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6款(編者註:現行法第7款)之立法精神,係以同一財產在短期間內如一再繼承,一再課徵遺產稅,不免加重納稅人負擔,為避免一再課稅,乃有減免之規定,故如前次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時,既無一再課稅之情形,自不應准予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