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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扣繳義務人未依限補繳補報其裁罰倍數及期間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631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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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經通知限期責令補繳並補報,惟扣繳義務人未補繳亦未補報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應以扣繳義務人是否依責令期限補繳並補報,為按同法第114條第1款裁罰1倍或3倍(編者註:現為1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之依據。至於裁罰期間之起算,應以該項扣繳稅款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應向國庫繳清日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