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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銷售價未按土地與定著物分載致補稅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10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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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其銷售價格未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經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計算房屋銷售額並補徵稅額者,其補徵稅額部分,應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