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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銷售價未按土地與定著物分載致補稅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10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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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其銷售價格未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經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計算房屋銷售額並補徵稅額者,其補徵稅額部分,應免按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及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