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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應分別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2908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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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其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部分,應依本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釋採擇一從重處罰。至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101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財政部1091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1號令修正本函援引85426日函釋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