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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30日未報繳稅亦未申報進貨退出或折讓者免就後者重複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96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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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82年7、8月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亦未繳納,並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未申報處罰疑義乙案,同意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補稅處罰,免再依同條項第5款處罰。(財政部84/03/03台財稅第84160967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