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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農地經初次查獲有移轉情事者應限期通知轉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6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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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或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係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者,應限期令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始予追繳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