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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農地經初次查獲有移轉情事者應限期通知轉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6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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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或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係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者,應限期令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始予追繳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