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高鐵建設計畫,於租用私有農地供臨時設施使用期間,該農地所有權移轉尚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第3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課徵或免徵相關稅賦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第38條規定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之適用,應以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為要件,本案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高鐵建設計畫,租用私有農地供臨時設施使用,於租賃期間該土地既非供農業使用,應不符上開條文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故該土地所有權如於出租供臨時設施使用期間移轉,尚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規定不課徵或免徵相關稅賦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