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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登記證供他人投標代開發票者除嚴處外其收取代價不課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86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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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營造廠商未實際承攬工程,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並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案件,仍應依本部
79/08/30
台財稅第
780458461
號函釋核處;至該營造廠商因上開行為所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