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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因未實施重劃或徵收致無法按變更後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可適用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442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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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規定,揆其原意與該條第1款相同,均考量是類土地使用受到限制,無法依變更後之用途使用。準此,如農業用地經依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且已發布細部計畫,嗣後雖再經歷次變更為其他非農業用地,惟都市計畫書自始皆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迄均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致無法按變更後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則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