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部分農業區或保護區」土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事宜案之釋函1份。
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6月28日(90)農企字第900131998號函
有關民眾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土地,如有跨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及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之情事者,其屬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部分,如經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上註明該部分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者,得就申請之整筆土地審核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據以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該部分土地無前開條文之適用者,得以地政事務所所核發,分別估算不同分區或用地面積之證明文件,並僅就該農業區或保護區部分土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