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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農業區附條件變更之土地如細部計畫尚未依法擬定或非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02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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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或其他分區,在未依附帶條件辦理前,有無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14條之1第1款)規定之適用核釋函1份。
附件:內政部89年12月4日台89內營字第8912780號函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14條之1第1款)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者,得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另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同法第16條規定:「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1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準此,本案之都市計畫地區其細部計畫如尚未依法擬定或非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者,自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