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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涉嫌違章漏稅應由實際行為人負責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56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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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公司在我國既未辦營業登記,由該公司副理○○○負責承辦工程業務,業經稽徵機關查獲該公司涉嫌違章帳冊憑證,可資證明,如該外國公司未經依法取得認許,其外國法人資格無從認定,應即責由實際行為人負責,依法予以課稅並予處罰。(財政部110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修正本令,「營業登記」修正為「稅籍登記」,並刪除「如該外國公司未經依法取得認許,其外國法人資格無從認定,」文字,及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