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12: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自行更正補報者如累積留抵稅額不小於所漏稅額無須加計利息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28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業人自行發現短漏報銷售額、營業稅額,向主管稽徵機關更正補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其自短、漏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當期至補報日止,經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均大於或等於所短漏報之營業稅稅額,實際並未逃漏稅款,其短漏報之營業稅額既係調整累積留抵稅額而無須補繳,自無須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