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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營業人因欠稅被停業如能提供足額擔保可撤銷停業處分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8974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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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營業人欠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執行停止營業處分,營業人申請以其產品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倉單,作為欠稅之質押擔保,如該擔保品,確能足額擔保所欠稅捐,而徵起無虞,可准予撤銷其停止營業之處分。(財政部110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修正本令,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財政部114年10月2日台財稅字第1140463891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