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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0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發單追繳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其已繳之滯納金及利息可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400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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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於審查發單追繳稅款前,營業人自行填具繳款書補繳稅款,代收稅款單位加計之滯納金及利息,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查明有無欠稅,予以辦理抵繳積欠後,核實退還。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