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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發單追繳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其已繳之滯納金及利息可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400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於審查發單追繳稅款前,營業人自行填具繳款書補繳稅款,代收稅款單位加計之滯納金及利息,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規定查明有無欠稅,予以辦理抵繳積欠後,核實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