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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9 01: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免稅農地後於5年內因921震災經公所協議價購改建道路致未作農用者免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0398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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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後5年內,因縣政府辦理921震災塌陷道路改線,在工程急迫未及完成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變更程序前,經鎮公所予以協議價購供改建道路,致未能繼續作農業使用乙案,參照本部88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80865323號函釋意旨,應非繼承人不願作農業使用,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但書規定補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