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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而逾期繳納稅款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0757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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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於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因故未能及時繳納稅款檢同繳納收據辦理申報,如已依照規定格式填具銷售額申報書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稽徵機關可先行受理申報,其應補稅款,除應加強催繳外,並就其逾期繳納稅款部分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說明:二、營業人逾期繳納稅款應予加徵滯納金與利息,營業稅法第50條已定有明文,凡營業人已於限期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但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視其逾期繳納之情形,依上開法條第12項之規定辦理。至同法第51條第2款規定之處罰,應以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將應納稅額繳納者,始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