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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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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同時觸犯營業稅法49條及51條2款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220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
49
條及同法第
51
條第
2
款規定之案件,參照本部
85/04/26
台財稅第
851903313
號函釋及行政法院
84
年
5
月
10
日
5
月份第
2
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勿庸併罰,應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10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1090463419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