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報截止日如適逢週六應予延至次星期一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09219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如適逢星期六,應准予延至次星期一申報,至有關滯報金之起算日期,可照本部73/10/11台財稅第61140號函規定之原則辦理。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