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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申報截止日如適逢週六應予延至次星期一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09219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如適逢星期六,應准予延至次星期一申報,至有關滯報金之起算日期,可照本部
73/10/11
台財稅第
61140
號函規定之原則辦理。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