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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之字軌或號碼錯誤應更正重開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38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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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其字軌或號碼錯誤,應更正後重新開立,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處罰規定之適用。說明:二、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誤用前一年度編配之字軌或號碼,相關稅法雖無處罰規定,惟主管稽徵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考量撤銷其核准。又因列印錯誤致發生重複領獎者,該溢領獎金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9條規定由該營業人償還。